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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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封市柳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晋05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柳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晋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经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晋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