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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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7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前面向**。 负责人:梁世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银。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le='LI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显华,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第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粤QNS**8号小型轿车的各项损失65368元(车损修复费61151元+车损价格鉴定费3497元+拖车费720元),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20814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阳江南沙公司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之前一次性赔付保险金38000元给被上诉人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支付到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市城北支行,户名:李梅,账号:62284811666********。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7元由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雄 审判员 梁宗军 审判员 蔡旻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叶宝宁 书记员谢鸿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