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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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7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陈兴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明,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改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的赔偿金额为36570元。2、上诉费由***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之前一次性赔付保险金45000元给被上诉人***;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雄 审判员 梁宗军 审判员 蔡旻霏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叶宝宁 书记员谢鸿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