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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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尚星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397***33281)项下票据金额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432元,由被告南京尚星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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