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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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灏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 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203民初559号 原告:景德镇市灏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3432151777,住***。 负责人:黄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076884180P,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市灏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灏达检测公司”)与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德瓷置业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灏达检测公司负责人黄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瓷置业公司和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灏达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瓷置业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至还清之日,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位于浮梁县城西大道南侧的涉诉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号浮国用(2014)第76号]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瓷置业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逾期后除需支付合同约定的2%月息外,还要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德瓷置业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进行担保。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灏达检测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1.灏达检测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2.德瓷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身份证;4.《民间借款抵押合同》;5.《抵押合同》;6.《不动产登记证明》;7.中国银行景德镇市莲社路支行交易明细清单;8.被告德瓷置业公司、***发给原告的函。 被告德瓷置业公司辩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是500万元,但被告实际收到原告灏达检测公司借款本金468万元。剩余32万元,原告作为利息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而且,涉诉抵押物仅限于浮国用(2014)第76号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而不是原告诉请中所述的浮国用(2014)第76号全部土地。 被告德瓷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与被告德瓷置业公司辩解意见一致。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本院经审核原告灏达检测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原告灏达检测公司与被告德瓷置业公司、***经协商签署《民间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借贷合同约定:德瓷置业公司向灏达检测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德瓷置业公司以其所有的建筑面积3593.64㎡员工宿舍楼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灏达检测公司与被告德瓷置业公司另行签署《抵押合同》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德瓷置业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员工宿舍楼(商业性质)建筑面积合计3593.64㎡的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依据企业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向浮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6)浮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50号,其中:不动产权证书号:浮国用(2014)第76号;抵押方式:一般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5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抵押0001幢,共55户,坐落浮梁县县城西大道南侧,预测建筑面积3593.64㎡。2016年5月13日,原告灏达检测公司通过中国银行景德镇市莲社路支行向被告德瓷置业公司转账支付468万元,另支付12万元现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德瓷置业公司、***未偿还借款。2019年2月27日,被告德瓷置业公司、***向原告灏达检测公司出具函件一份,言明:“兹有我公司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你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由于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从借款之日起从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现本公司却无能力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灏达检测公司现以被告德瓷置业公司、***经多次催讨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一、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景德镇市灏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景德镇市灏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6)浮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50号],就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记载的浮国用(2014)第76号土地0001幢3593.64㎡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偿债顺序为先偿还借款本金,再偿还借款利息;如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仍应继续清偿。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400元减半收取计23700元,被告江西德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建平 人民陪审员 余明洲 人民陪审员 刘茜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漆诗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