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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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十万零九千八百九十七元四角四分(上述款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可汇入本院案款专户,户名: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0×××12-0003,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中牟农商银行青年路支行,开户银行编号:402491001019,并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案件案号及原告***姓名);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五万八千九百九十三元八角七分(上述款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可汇入本院案款专户,户名: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0×××12-0003,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中牟农商银行青年路支行,开户银行编号:402491001019,并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案件案号及原告***姓名);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一万五千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二万元(上述款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可汇入本院案款专户,户名: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0×××12-0003,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中牟农商银行青年路支行,开户银行编号:402491001019,并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案件案号及被告***、***姓名);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