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14.01元及以82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7.6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3.59元,由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314.01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314.01元,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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