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田县通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平山县宏鹏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24,230元”; 二、维持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第三人平山县宏鹏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如***、***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玉田县通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冀B×××××、冀B×××××)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8元,由原审第三人***和平山县宏鹏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