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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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8597.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38597.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