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波磊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波磊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给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610833元,并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334431元; 二、由被告贵州波磊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原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因追偿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三、由被告***对被告贵州波磊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合计95126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12元,减半收取6656元,由被告贵州波磊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