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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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998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