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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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刘荷妹、蔺学静、张某因张奇高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的25%计26516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刘荷妹、蔺学静、张某因张奇高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的25%计26516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刘荷妹、蔺学静、张某要求被告路杰公司、联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刘荷妹、蔺学静、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5元,由原告刘荷妹、蔺学静、张某负担785元(已交纳);被告***、***、***负担4400元,***负担4400元,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