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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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68.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18.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 二、驳回原告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7元(已减半),原告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575元,被告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担7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