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公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00万元,并以2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贷款利率14.4%上浮40%计付逾期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汨工商动押字(2014)第18号项下财产为准]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78元,由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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