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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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楚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额内支付原告***、***理赔款12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理赔款415274.22元,以上共计537274.22元,扣除已预付的80000元,剩余款项457274.22元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直接向原告***、***支付443110.22元(含案件受理费1315元),直接向被告***支付14164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315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4521元(已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