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在2014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8.85‰计算利息。2017年8月28日至实际兑现之日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的10.62‰计算逾期罚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