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0184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于2019年3月9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100023元给被告(反诉原告)***;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2018-00659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及备案注销登记手续;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7097.21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350.49元(已由原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0元,由被告***负担840.49元,原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840.49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1150.2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