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000元,利息18860.98元,逾期加收利息3608.45元,本息合计261469.4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5日以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中的100000元,利息7464.39元,逾期加收利息1443.38元,本息合计108907.7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5日以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所欠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中140000元,利息11196.59元,逾期加收利息2165.07元,本息合计143361.6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5日以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分别履行上述判决的第二、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