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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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892.53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5日利息为4762.10元、违约金为1873.54元、手续费为428.98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自2019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99元,保全费409.19元,合共1182.18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1182.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8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