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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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被告***、***、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07.18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10月18日的利息为2428.9元,其他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19日起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29%的基础上加收5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律师代理费7355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3元,保全费1323元,共计4816元,由被告***、***、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