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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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东方旗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福州东方旗袍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甲方原橄榄厂厂房使用协议书(保福承包地内)》无效; 二、被告***、福州东方旗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窝坑原告***承包地内的原橄榄厂厂房(面积约1200平方米); 三、被告***、福州东方旗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产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诉争租赁房产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币3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5元(原告预交250元),由被告***、福州东方旗袍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