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深州市嘉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共计110000元;在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9982元,丧葬费10744.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104.8元,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误工费1356.04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10元,共计245997.79元,合计355997.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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