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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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 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9875.9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2元。由被告***负担。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