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33544.95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为5284.78元,之后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