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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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湘0321民督303号 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 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1986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立据借款3800元,约定到期日为1987年11月28日,借款月利率为8.775‰。借款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偿还本金150元及利息63.2元,未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同期借款利息,申请人遂向本院提供双方身份证明、贷款借据、利息计算表、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3650元及利息(利息自1986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5日止扣减63.2元后同期借款利息共计13124.1元,及2019年12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以3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75‰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50元及利息(利息自1986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5日止扣减63.2元后同期借款利息共计13124.1元,及2019年12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以3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75‰计算利息)。 申请费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继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