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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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桦甸市起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在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0***0000457账户内的存款6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