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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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523.47元、利息及罚息45835.14元,2019年9月22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 二、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坐落于桦甸市××街、面积134.1平方米、吉(2017)桦甸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0元,公告费2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