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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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3民初173号 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亮。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红伟。 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遵忠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莉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