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寿光市晟鑫航运疏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鑫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鑫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寿光市晟鑫航运疏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84,074.00元;

二、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州鑫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1,406.37元范围内对原告寿光市晟鑫航运疏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寿光市晟鑫航运疏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州鑫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寿光市晟鑫航运疏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539.00元,被告广州鑫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0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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