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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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9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6元,被告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69元,原告***负担13,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