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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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夏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王义军、王腊梅、王义元、王翠萍、李跃武、王永芹、陶彦文、邢惠敏、艾波、王成莲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王义军、王腊梅、王义元、王翠萍、李跃武、王永芹、陶彦文、邢惠敏、艾波、王成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王义军、王腊梅、王义元、王翠萍、李跃武、王永芹、陶彦文、邢惠敏、艾波、王成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王义军、王腊梅、王义元、王翠萍、李跃武、王永芹、陶彦文、邢惠敏、艾波、王成莲以人民币3818849.42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