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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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复利、罚息1892.4元,本息共计16892.4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