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经济补偿纠纷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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