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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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人民医院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000元(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三、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津贴1444800元(壹佰肆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四、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8600元(陆万捌仟陆佰元整); 五、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护理费570696元(伍拾柒万零陆佰玖拾陆元整); 六、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叁仟元整); 七、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医疗费24764.32元,外购药316.8元,轮椅1028元,合计26109.12元(贰万陆仟壹佰零玖元壹角贰分); 八、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叁佰元整); 九、驳回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上述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