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莎车县人民医院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000元(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三、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津贴1444800元(壹佰肆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四、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8600元(陆万捌仟陆佰元整);

五、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护理费570696元(伍拾柒万零陆佰玖拾陆元整);

六、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叁仟元整);

七、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医疗费24764.32元,外购药316.8元,轮椅1028元,合计26109.12元(贰万陆仟壹佰零玖元壹角贰分);

八、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叁佰元整);

九、驳回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上述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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