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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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21民初64号 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江新 人民陪审员马林 人民陪审员刘亚萍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丽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