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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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乌鲁木齐新万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新万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42,949.22元[(1,669,273.31元-623,750元-569,108元-10,152.97元)×95%],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乌鲁木齐新万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邮寄送达费1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9.86元,减半收取计5,059.9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86.46元,被告乌鲁木齐新万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7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