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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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租金129072.5元; 二、被告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违约金3872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54元,减半收取计2060.27元,由原告***负担232.27元,被告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