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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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绿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绿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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