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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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江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