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
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烟台宏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四维高科滤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四维高科滤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4667506.55元,并向原告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以14667506.55元为基数,自2006年7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7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62元,公告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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