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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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1民初54号 原告:四川元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明月路明星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9728418G。 法定代表人:田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87084D。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元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元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元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思金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平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