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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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绵阳人福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在银行的存款43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查封申请人四川绵阳人福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川B×××××、川B×××××号车辆。查封期间,上述汽车由申请人四川绵阳人福医药有限公司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