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战辉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688号

原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8505A。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战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武汉经开未来城A幢1单元10层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7774733XK。

法定代表人:莫文斌。

原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战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超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帅燕秋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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