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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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旌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所欠款项1287170.82元; 二、驳回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6元,减半收取8193元(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申请缓交),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