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
河南新茂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代其偿还的191657.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因银行账户被冻结造成的损失,数额为以2030547.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2019年6月4日止;

三、被告***、***、***、***、河南新茂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向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各七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0元,保全费2430元,总计9460元,由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9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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