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 二、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委托经营回报款15188.78元; 三、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按每年16786.42元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委托经营回报款; 四、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铺回购款242086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已减半),由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由***负担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由***负担3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