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

二、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委托经营回报款15188.78元;

三、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按每年16786.42元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委托经营回报款;

四、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铺回购款242086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已减半),由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由***负担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由***负担3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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