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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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3424元; 二、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629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63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计415.5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337元,由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63元,由被告***负担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