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85584.74元,并以385584.7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4元(***已预交),由***负担1500元,***负担5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84元(宜昌宇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