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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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宇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85584.74元;并以385584.7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宜昌宇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81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