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支付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275541.79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尚未归还的在租的钢管17654.6米按照0.012元/天/米、扣件20647个按照0.007元/天/个、顶托192套按照0.02元/天/套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租金至建筑材料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未支付租金275541.7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四、驳回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16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负担1216元,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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